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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微彩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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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强国这十年】志翔科技蒋天仪:“跨向”新赛道,有偶然也有必然******

  【网络强国这十年——行业回顾篇】

  传统模式下,电力公司主要依照“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和到期轮换”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检定规程措施规定来进行智能电表的运行管理。

  这种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在高效解决智能电表运行期内状态监测和评估问题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志翔科技发挥自身大数据分析技术优势,推出了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与更换产品,帮助电力企业解决电表状态评估和失准分析等难题,让智能电能表的检定和轮换由传统人工拆回或现场检定、“8年到期轮换”,转变为在线实时诊断和有针对性的“失准更换”。

  近日,志翔科技总裁蒋天仪做客光明网“网络强国这十年”专栏,畅谈大数据技术如何助力电力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

【网络强国这十年】志翔科技蒋天仪:“跨向”新赛道,有偶然也有必然

  在2014年志翔科技初创时,团队定位于通过大数据技术切入安全领域。此后,经过两年时间的不断打磨,产品初见成效,并开始向更多行业进行市场拓展。

  谈及为什么从数据安全赛道“跨”到工业互联网领域、深耕电力行业,蒋天仪表示,存在“偶然中的必然”。

  他介绍,最初接触电力行业的需求后,团队发现相比数据安全,这个行业在通过数据采集和挖掘分析,来应用于业务风险管控和精细管理、提质增效等方面,如计量器具误差分析、窃电防范、线损治理等问题上有着迫切和现实的需求。因此,出于对电力市场和其未来可延伸的工业大数据分析领域增长空间的看好,志翔科技作出了在电力大数据方向上延展和加大投入的决策。志翔科技的安全产品平台,原本就基于大数据架构和底层技术平台自主研发设计,经过几年在安全领域应用的不断打磨迭代,底层大数据分析平台已具备精细化分析海量电力大数据的潜力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志翔开始大力投入于电力业务的学习和理解。从2016年起开始了数据模型结合实际业务验证的不断迭代和优化,最终以智能电能表的失准分析作为切入点,打开了电力行业的大门。并以此为起点,利用失准分析同源技术,开始逐步在电力、泛电力和能源等其他领域的大数据分析领域取得拓展成果。

  电表的准确计量既关乎电费结算,又影响着各项电力技术经济指标的正确计算以及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据了解,过去为保证电力计量的准确和安全、实现用电结算公平公正,国家计量主管部门规定,民用智能电能表以8年固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更换。蒋天仪告诉记者,全国现有约6亿只在运行智能电表,按照8年到期更换要求,平均一年需换表近8000万只,所需资金投入则超过百亿元。而拆卸下来的电表,据之前某地区部分抽检的数据显示,只有不到千分之五的概率是故障的。“一刀切”式的到期更换工作,给电力企业带来在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和消耗。

  2018年,志翔科技推出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与更换第一代产品。“通过分析这些用电数据,可以远程发现什么地方的电表有问题,有问题再去有针对性的检测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蒋天仪说,目前,该产品已服务于全国30多个网省超过5亿只电表,极大改善了原有的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估模式,在不停电的情况下在线对智能电能表进行检定,发现运行误差,每年为电力企业节省数十亿换表和运营成本,同时减少数千吨电子垃圾。

  “行业发展已从过去的‘粗放型’转变成‘精细化’。精细化发展的前提是对业务数据以及业务状态有更加精确的了解,才可以做到更好的数字化管理。”在蒋天仪看来,电力行业是大数据应用的优质沃土,电力市场蕴藏着丰富数据价值待挖掘。

  监制:张宁 李政葳

  采访/撰文:李飞 孔繁鑫

  后期:刘昊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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